習近平總書記在二十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上發表重要講話,強調“紀律是管黨治黨的‘戒尺’”。這一重要論述凸顯了加強紀律建設是全面從嚴治黨的治本之策,為深入推進全面從嚴治黨提供了根本遵循。在新時代新征程上,我們要用好紀律這把“戒尺”,一刻不停推進全面從嚴治黨,深入推進新時代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開好局起好步提供堅強保障。
一、政治紀律的內涵
黨章第三條關于黨員必須履行的義務明確規定,“自覺遵守黨的紀律,首先是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政治紀律是各級黨組織和全體黨員在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原則、政治道路方面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是維護黨的團結統一的根本保證,是加強黨的政治建設的重要內容。在黨的紀律中,政治紀律是最重要的、最根本的、最關鍵的紀律,是打頭、管總的紀律,遵守黨的政治紀律是遵守黨的全部紀律的前提和基礎。遵守政治紀律,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對黨忠誠,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維護黨的團結統一。
二、常見違反政治紀律行為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六章對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處分,從第44條到69條,共26條。主要有10種行為。
1.在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同黨中央保持一致行為;
2.詆毀英雄模范人物行為;
3.搞團團伙伙等非組織活動行為;
4.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不堅決打折扣搞變通行為;
5.匿名誣告行為;
6.干擾巡視巡察工作或不落實整改要求行為;
7.對抗組織審查行為;
8.黨員干部組織、參加迷信活動行為;
9.履行全面從嚴治黨“兩個責任”不力行為;
10.違反黨的政治規矩行為。
三、典型案件
從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上公布的國家機關、國企和金融單位的案例來看,2018年至今公布的183個案例中,涉及違反政治紀律政治規矩的有148人,占比80.87%。
在違反政治紀律的148人案例中,對抗組織審查110人次,涉及迷信活動的13人次,落實中央決策部署打折扣的11人次,搞團團伙伙的8人次,兩面人兩面派的6人次,干擾巡視2人次,不落實主體責任的5人次,傳播妄議中央文章、違反優良傳統的各1人次。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中“對抗組織審查”占比高達70%,“對抗組織審查”是違反政治紀律的“重災區”。
如國家開發銀行河南分行原黨委書記、行長傅小東“從未樹立理想信念,毫無黨性原則,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視組織多次挽救于不顧,處心積慮對抗審查”;
中國民航機場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委員、副總經理肖亮“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
中化泉州石化有限公司原黨委委員、副總經理杜永智,“違反政治紀律,通過多種渠道轉移、藏匿違紀違法所得,對抗組織審查”;
中國銀行甘肅省分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高海生,“身為中管金融企業黨員領導干部,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毫無紀法底線,與他人深度串供,轉移、隱匿贓款贓物,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
鞍鋼集團礦業有限公司原總經理、黨委副書記鄧鵬宏,喪失理想信念,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與他人串供、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對組織給予的挽救機會不珍惜;
中國建設銀行深圳市分行原黨委副書記、副行長張學慶,“身為長期在金融領域工作的黨員領導干部,毫無理想信念,背離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
四、對抗組織審查行為的表現形式
2018年《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了4種對抗組織審查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一是串供或者偽造、銷毀、轉移、隱匿證據;二是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三是包庇同案人員;四是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以上四種表述的很明確了,《條例》同時又設置了兜底條款,即“其他對抗組織審查行為”。
五、“其他對抗組織審查行為”的認定
除《條例》第五十六條所列舉的前四項規定內容涵蓋的行為外,近年來對抗組織審查行為出現了新形式、新動向,屬于“其他對抗組織審查行為”。例如,初核期間安排下屬打探案情的,請在司法部門工作的親友為其出謀劃策,甚至模擬談話場景進行演練;虛構外出等事由敷衍紀檢監察機關,逃避組織談話,甚至組織相關涉案人外逃的;暗中指使涉案人員到紀檢監察機關纏訪、鬧訪;收買甚至威脅辦案人員或其家屬等等。
對上述這些行為,我們紀檢機關堅持主觀與客觀相結合,牢牢抓住“對抗性”本質,準確適用“有其他對抗組織審查行為的”兜底條款。一方面,判斷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存在對抗故意,主要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侵害了對黨忠誠老實的基本義務卻仍然積極實施,達到掩蓋問題、逃避查處的目的。另一方面,從客體方面看,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客觀上違反了對黨忠誠老實的義務,是否對紀檢監察機關的審查工作造成干擾、妨礙。
實踐中,只要能夠證實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對抗組織審查的故意,都可以適用兜底條款。此外,我們認定對抗組織審查行為應從嚴把握,依據在案證據進行分析,精準區分對抗組織審查行為與被審查人的正常表現,不隨意擴大范圍,避免認定泛化。
六、教育警示
1.各級黨組織要把嚴守紀律、嚴明規矩放到重要位置來抓,努力在全系統營造守紀律、講規矩的氛圍。要加強監督檢查,對不守紀律的行為要嚴肅處理。必須維護黨中央權威,決不允許背離黨中央要求另搞一套,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必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聽從黨中央指揮。必須維護黨的團結,決不允許在黨內培植私人勢力,不得搞任何形式的派別活動。必須遵循組織程序,決不允許擅作主張、我行我素,不允許超越權限辦事,不能先斬后奏。必須服從組織決定,決不允許搞非組織活動,不得跟組織討價還價,不得違背組織決定。必須管好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決不允許他們擅權干政、謀取私利。
2.各級紀檢機構要切實履行監督責任,更加堅定地高舉反腐利劍,堅決做到反腐敗斗爭全覆蓋、無禁區、零容忍,決不搞法外施恩、法不責眾,持續形成對腐敗問題的高壓態勢和強大的震懾。堅持“一案雙查”,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四風”問題突出,出現區域性、系統性腐敗案件的地方、部門和單位,以及通過對每一起重大案件倒查發現的發案單位黨委平時沒有履行對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監督職責的,既追究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又嚴肅追究領導責任,通過嚴格的責任追究,真正把責任落實下去。
3.廣大黨員干部特別是各級領導干部要牢固樹立紀律和規矩意識,在守紀律、講規矩上作表率。深入學習黨的二十大精神、學習黨章,堅定理想信念,堅守共產黨人的精神追求,自覺把講政治貫穿于黨性鍛煉的全過程,在任何情況下都要做到政治信仰不變、政治立場不移、政治方向不偏,做政治上的“明白人”“清醒者”。遇到問題要相信組織、依靠組織,如實向組織說明情況,絕不允許弄虛作假,絕不允許隱瞞實情,絕不允許欺騙組織。